约定底价240万,多出35万归中介。法院:不行!
CASE · 房产判例2024
中介吃差价,天经地义?
35万“佣金”索要被拒
法院:约定无效!
底价240万 · 成交275万 · 二审维持原判
来得好 · 房屋直租直售
房产避坑真实判例📦 5 Parts + 签名
👉 滑动
PART 01
案情回顾
底价合同
PART 02
对簿公堂
35万该谁付
PART 03
一审宣判
约定无效
PART 04
二审维持
公序良俗
PART 05
法官提醒
审慎签约
PART ///
写在最后
签名
中介靠信息差吃差价?法院:违背公序良俗,约定无效!
南宁一房产中介与卖房人约定“成交底价”240万元,超出部分算佣金归中介所有。最终,房屋以275万元成交后,卖房人却反悔,不肯支付35万元“佣金”给中介。中介利用信息优势赚取差价是否合理?近日,法院审结此案,认为此类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01
PART
案情回顾:一份“底价模式”合同
REAL CASE · 案情
2024年7月,黄某想出售其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某楼宇的整层物业。南宁市某房产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以个人名义与黄某签订了《房屋居间合同》,约定采用“底价模式”:黄某给李某的成交底价为240万元,超出部分为李某的佣金,黄某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不久,陈某、黄某与经纪方某房产咨询公司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以275万元的价格买下该房产。合同同时明确,买卖双方独家委托该房产咨询公司全权代理该交易服务,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承担。
02
PART
对簿公堂:35万佣金该谁付
THE DISPUTE · 对簿
黄某收到购房款275万元后,并未向李某支付35万元“佣金”。李某遂将黄某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支付中介服务费35万元及逾期利息。
而黄某认为,三方合同已明确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承担,他不应再承担中介服务费。且李某主张的35万元中介费占房屋成交价的12.7%,明显超出市场合理水平,黄某还对与李某签订的《房屋居间合同》的形成过程提出异议。
03
PART
一审宣判:违背忠实义务,约定无效
THE VERDICT · 一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李某作为涉案房屋交易经纪方某房产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通过该公司与买卖双方约定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承担的情况下,又以个人名义与卖方另行约定成交底价及超出底价部分归其所有,实质是利用其作为中介方所掌控的交易信息优势与中介地位,在买卖双方之间制造差价空间,谋取高额差价,违背了中介人应对委托人忠实报告的法定义务,破坏了价格形成的透明性与公平性。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关于“以240万元为成交底价、超出部分作为佣金”的约定应属无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04
PART
二审:违反公序良俗,维持原判
APPEAL · 二审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黄某在通话录音中已明确同意“底价模式”,自己并未隐瞒成交价等交易细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某在通话录音中虽曾对底价模式表示同意,但该同意建立在李某未充分披露市场行情、交易细节及其作为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纪人的双重身份的基础上。李某利用其掌握的交易信息优势和中介地位,在买卖双方之间制造差价空间,虽黄某表面认可,但该行为实质违背了中介人应对委托人忠实报告、保障交易透明度的法定义务,双方关于底价差价的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05
PART
法官提醒:审慎对待费用约定
JUDGE · 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中介机构应当如实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明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交易双方在签约时亦应留意中介服务费的承担主体和收费标准,审慎对待同一笔交易中内容不一致的费用约定。
///
LAST
写在最后
EPILOGUE · 签名
如果你觉得今天这篇有收获,欢迎点赞、在看、转发三连,我们下篇见。
既然看到这里了,如果觉得有用,随手点个赞、在看、转发三连吧。
点赞在看转发THANKS FOR READING